根據GB/T1.1—2020《標準化工作導則第1部分:標準化文件的結構和起草規則》,在標準中,應給出產品的正確名稱或描述,而不應給出產品的商品名。
A、正確
B、錯誤
正確答案:A
答案解析:GB/T1.1—2020《標準化工作導則第1部分:標準化文件的結構和起草規則》9.13.1商品名和商標的使用在文件中應給出產品的正確名稱或描述,而不應給出商品名或商標。特定產品的專用商品名或商標,即使是通常使用的,也宜盡可能避免。如果在特殊情況下不能避免使用商品名或商標,應指明其性質。例如對於註冊商標用符號指明,對於商標用符號T指明。示例:用“聚四氟乙烯(PTFE)”,而不用“特氟綸?”如果適用某文件的產品目前隻有一種,那麼在該文件中可以給出該產品的商品名或商標,但應附上如下腳註:“X)……[產品的商品名或商標]……是由……[供應商]……提供的產品的[商品名或商標]。給出這一信息是為瞭方便本文件使用者,並不表示對該產品的認可。如果其他產品具有相同的效果,那麼可使用這些等效產品。”如果由於產品特性難以詳細描述,而有必要給出適用某文件的市售產品的一個或多個實例,那麼可在如下腳註中給出這些商品名或商標。“X)……「產品(或多個產品)的商品名(或多個商品名)或商標(或多個商標)……是適合的市售產品的實例(或多個實例)。給出這一信息是為瞭方便本文件使用者,並不表示對這一(這些)產品的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