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GB/T1.1—2020《標準化工作導則第1部分:標準化文件的結構和起草規則》,抄錄其他文件中的少量術語條目,應()。
A、應在抄錄的術語條目之下準確地標明來源
B、當需要改寫所抄錄的術語條目中的定義時,應在標明來源處予以說明
C、修改條目定義的寫法:“來源:文件編號,條目編號,有修改”
D、在圓括號中註明
正確答案:ABC
答案解析:GB/T1.1—2020《標準化工作導則第1部分:標準化文件的結構和起草規則》8.7.3.4來源在特殊情況下,如果確有必要抄錄其他文件中的少量術語條目,應在抄錄的術語條目之下準確地標明來源(見9.5.4.3,又見3.1的術語條目中的來源)。當需要改寫所抄錄的術語條目中的定義時,應在標明來源處予以指明。具體方法為:在方括號中寫明“來源:文件編號,條目編號,有修改”(見3.3.3中的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