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草強制性國傢標準應當同時編寫編制說明。編制說明應當包括下列哪些內容?
A、工作簡況
B、編制原則
C、是否需要對外通報的建議及理由
D、廢止現行有關標準的建議
正確答案:ABCD
答案解析:《強制性國傢標準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起草強制性國傢標準應當同時編寫編制說明。編制說明應當包括下列內容:(一)工作簡況,包括任務來源、起草人員及其所在單位、起草過程等;(二)編制原則、強制性國傢標準主要技術要求的依據(包括驗證報告、統計數據等)及理由;(三)與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其他強制性標準的關系,配套推薦性標準的制定情況;(四)與國際標準化組織、其他國傢或者地區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的比對分析;(五)重大分歧意見的處理過程、處理意見及其依據;(六)對強制性國傢標準自發佈日期至實施日期之間的過渡期(以下簡稱過渡期)的建議及理由,包括實施強制性國傢標準所需要的技術改造、成本投入、老舊產品退出市場時間等;(七)與實施強制性國傢標準有關的政策措施,包括實施監督管理部門以及對違反強制性國傢標準的行為進行處理的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依據等;(八)是否需要對外通報的建議及理由;(九)廢止現行有關標準的建議;(十)涉及專利的有關說明;(十一)強制性國傢標準所涉及的產品、過程或者服務目錄;(十二)其他應當予以說明的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