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商品條碼管理辦法》,在國內生產的商品使用境外註冊的商品條碼時,生產者應當提供該商品條碼的()、授權委托書等相關證明,並到所在地的編碼分支機構備案,由編碼分支機構將備案材料報送編碼中心。
A、銷售證明
B、海關證明
C、出口證明
D、註冊證明
正確答案:D
答案解析:《商品條碼管理辦法》第四章第二十五條規定:在國內生產的商品使用境外註冊的商品條碼時,生產者應當提供該商品條碼的註冊證明、授權委托書等相關證明,並到所在地的編碼分支機構備案,由編碼分支機構將備案材料報送編碼中心。
根據《商品條碼管理辦法》,在國內生產的商品使用境外註冊的商品條碼時,生產者應當提供該商品條碼的()、授權委托書等相關證明,並到所在地的編碼分支機構備案,由編碼分支機構將備案材料報送編碼中心。
A、銷售證明
B、海關證明
C、出口證明
D、註冊證明
正確答案:D
答案解析:《商品條碼管理辦法》第四章第二十五條規定:在國內生產的商品使用境外註冊的商品條碼時,生產者應當提供該商品條碼的註冊證明、授權委托書等相關證明,並到所在地的編碼分支機構備案,由編碼分支機構將備案材料報送編碼中心。